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地聲字第000005號聲請人藍詩儀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38張育誠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藍詩儀本院113年度地聲字第5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地聲字第5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因聲請人藍詩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賢股書記官保管,聲請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公示送達文書節本如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節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地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藍詩儀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1號原告酒神巴克斯有限公司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本院為原告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藍詩儀於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5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原告酒神巴克斯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法 官 劉家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