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000108號邱東臣之繼承人邱東琴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53黃品蓉
主 旨:公示送達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邱東琴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112年9月28日及113年6月17日裁定正本各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邱東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邱東臣
法定代理人 邱東河
相 對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劉任遠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鄭珮言
周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劉正偉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及所需要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三)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2年度聲字第108號
聲請人邱東
臣之繼承人 姚邱東連
邱東琴
邱東橋
邱東河
相 對 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劉任遠
訴訟代理人 陳淑娟
鄭珮言
周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姚邱東連、邱東琴、邱東橋等三人為聲請人邱東臣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並准予邱東河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嫊娟
法 官 林季緯
法 官 劉正偉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及所需要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三)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品蓉
- 發布日期:113-06-18
- 更新日期:113-06-18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