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77號盧勝先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40陳湘文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盧勝先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277號其他請求事件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七庭
113年度訴字第277號
原 告 盧勝先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安全局間其他請求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蔡如惠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及所需要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 、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三)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 發布日期:113-07-03
- 更新日期:113-07-03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