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1344號參加人林秀明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72林淑盈
主 旨:公示送達參加人林秀明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重測事件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參加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
原 告 陳英樓
訴訟代理人 張婉娟 律師
邱懷祖 律師
鄭家羽 律師
被 告 桃園市政府
代 表 人 張善政(市長)
訴訟代理人 楊明遠
黃紀云
參 加 人 交通部公路局
代 表 人 陳文瑞(局長)
參 加 人 陳盛強
林黃月英
林秉廉
林玫瑜
林聖峯
林揚峯
林芷綾
林初琴
林初燕
林初音
林初靜
劉羽隆
劉秀妹
林秀明
劉興亮
劉興源
劉興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重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交通部公路局 、陳盛強、林黃月英、林秉廉、林玫瑜、林聖峯、林揚峯、林芷綾、林初琴、林初燕、林初音、林初靜、劉羽隆、劉秀妹、林秀明、劉興亮、劉興源、劉興昌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 發布日期:113-07-16
- 更新日期:113-07-1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