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322號DAVID LIAO PAO TUNG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16李芸宜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DAVID LIAO PAO TUNG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22號菸酒管理法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22號菸酒管理法事件,因原告DAVID LIAO PAO TUNG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子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22號
原 告 DAVID LIAO PAO TUNG
上列原告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台財法字第1121392559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44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二、起訴狀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第105條、第57條規定,表明下列事項:
⒈本件被告應為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代表人:方國賢(關 務長)。
⒉訴之聲明(即請求法院為如何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林家賢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06
- 更新日期:113-11-0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