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74號王俊雄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38徐偉倫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王俊雄本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74號司法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001074號司法事件,因原告王俊雄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應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恭股書記官保管,原告王俊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
112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李慧曦等25人(姓名及住址詳如附表1)
上列原告因司法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查原告民國112年9月10日(本院收文日)提出起訴狀,所列聲明第2項至第14項部分,未具體敘明原因事實;聲明第3項至第8項部分,所稱「公法上原因為給付之作為」意義內容不明。茲命原告應就上列2事項補正明確之起訴聲明、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3-11-18
- 更新日期:113-11-18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