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74號王俊雄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38徐偉倫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王俊雄本院112年度訴字第001074號司
法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
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001074號司法事件,因原
告王俊雄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應
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恭股書記官保管,原
告王俊雄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以下請填載調整後將核章列移至本列之下◎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原 告 李慧曦等25人(姓名及住址詳如附表1)
被 告 總統蔡英文等89人(姓名及住址詳如附表
2)
上列當事人間司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孫萍萍
法 官 周泰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偉倫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所需要件:
(一)符合右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教授、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二)非律師具有右列情形之一,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人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一)、(二)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二)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1-17
- 更新日期:114-01-1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