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簡字第000364號李謹傑之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30盧姿妤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謹傑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64號全民健康保險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簡字第364號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因被告李謹傑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未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364號
11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石崇良
訴訟代理人 蔡步青律師
葉慶元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江丞堯律師
關治維律師(解除委任)
被 告 李謹傑
上列當事人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林禎瑩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 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盧姿妤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2-05
- 更新日期:114-02-0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