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續收字第008752號相對人CHOMSEANG GUNTIMA之更正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22游士霈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CHOMSEANG GUNTIMA 本院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續予收容事件之更正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3款、第82條後段、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續予收容事件,因相對人CHOMSEANG GUNTIM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寅股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續收字第8752號
聲 請 人 內政部移民署
代 表 人 鐘景琨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楊忠廣(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即受收容人 CHOMSEANG GUNTIMA(泰國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CHOMSEANG GUNTIM 續予收容。」,應更正為「CHOMSEANG GUNTIMA 續予收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余欣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士霈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2-19
- 更新日期:114-02-19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