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行執字第000266號債權人邱東琴(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1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29蔡忠衛
主 旨:公示送達債權人邱東琴(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本院113年度行執字第266號聲請強制執行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行執字第266號聲請強制執行事件,因債權人邱東琴(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午股書記官保管,債權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節本
113年度行執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姚邱東連(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
邱東琴(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
邱東橋(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
邱東河(聲請人邱東臣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代 表 人 鄭榮豐
代 理 人 周秀娟
翁學謙
盛安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3-20
- 更新日期:114-03-2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