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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監簡更一字第000002號原告蔡宇捷之期日通知書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20楊貽婷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蔡宇捷本院113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撤銷假釋事件之期日通知書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監簡更一字第2號撤銷假釋事件,因原告蔡宇捷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本院定於民國114年6月9日上午10時30分於本院第12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庭。
三、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卯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貽婷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11
- 更新日期:114-04-1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