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001493號蔡定明之判決正本1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29蔡忠衛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蔡定明本院113年度交字第1493號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交字第1493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蔡定明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午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判決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交字第1493號
原 告 蔡定明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送達代收人 張雅婷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百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22
- 更新日期:114-04-2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