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0322號DAVID LIAO PAO TUNG之裁定正本1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16李芸宜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DAVID LIAO PAO TUNG本院112年度簡字第322號菸酒管理法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22號菸酒管理法事件,因原告DAVID LIAO PAO TUNG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子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裁定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簡字第322號
原 告 DAVID LIAO PAO TUNG
上列原告因菸酒管理法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芸宜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4-22
- 更新日期:114-04-2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