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字第000532號侯信均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653陳季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侯信均之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114年度交字第532號交通裁決事件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4年度交字第532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侯信均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審C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季吟
公示送達文書節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交字第532號
原 告 侯信均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K1W47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略)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06
- 更新日期:114-05-0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