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他字第000018號佟家驥(即佟大為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71林劭威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佟家驥(即佟大為之繼承人)本院 113
年度他字第18號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之裁定正本
1件,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113年度他字第000018號
原 告 佟家驥(即佟大為之繼承人)
(遷出國外)
上列原告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等間國民年金法事件,本院依
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佟家驥為原告佟大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洪慕芳
法 官 郭銘禮
法 官 孫萍萍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 所 需 要 件
之情形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者,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具備法官、檢察
官、律師資格或為教育部審定
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公法學
教授、 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
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
備會計師資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
表人、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
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
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 形之一,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
亦得為上訴審訴訟代理 人 資格者。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
格者。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
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
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
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
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
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人應於提
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5-07
- 更新日期:114-05-0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