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訴字第000772號陳景遠(原告陳紹基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84萬可欣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陳景遠(原告陳紹基之繼承人)本院11
1年度訴字第772號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事件
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4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陳景遠(原告陳紹基之
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陳景遠(原告陳紹基之繼承人)
案號:111年度訴字第772號
案由:確認法律關係存在(不存在)
當事人姓名:原告陳景遠(原告陳紹基之繼承人)
應到時間:114年7月16日上午10時4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二樓第五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
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
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
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
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
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
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萬可欣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13
- 更新日期:114-06-13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