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全字第000025號全弘有限公司之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673劉道文
主 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全弘有限公司本院114年度全字第25
號聲請假扣押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現由本書記官保
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4年度全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吳蓮英(局長)
相 對 人 全弘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溫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
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
或將相同之金額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元提存後,得
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羅月君
法 官 許麗華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抗告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
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
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3項、第4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代理人之情形
㈠符合右列情形之一 1.抗告人或其代表人、管理人、法定代
者,得不委任律師 理人具備法官、檢察官、律師資格或
為訴訟代理人 為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
公法學教授、 副教授者。
2.稅務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會計師資格
者。
3.專利行政事件,抗告人或其代表人、
管理人、法定代理人具備專利師資格
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㈡非律師具有右列情 1.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
形之一,經最高行 親等內之姻親具備律師資格者。
政 法 院認為適當 2.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
者,亦得為上訴審 3.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
訴訟代理人 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4.抗告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
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
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
訴訟事件相關業務者。
是否符合㈠、㈡之情形,而得為強制律師代理之例外,抗告
人應於提起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並提出㈡所示關係之釋明
文書影本及委任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6-25
- 更新日期:114-06-2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