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3年度交字第002431號朱樹森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40蔡叔穎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朱樹森本院113年度交字第2431號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3年度交字第2431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朱樹森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亥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3年度交字第24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樹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113年度交字第2431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邱士賓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叔穎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7-17
- 更新日期:114-07-17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