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字第000138號許錦鴻之判決正本1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36陳達泓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許錦鴻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38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4年度簡字第138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事件,因被告許錦鴻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正股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機械化步兵營
代 表 人 黃俊興
訴訟代理人 鄒騰緯
邱麟家
賴志行
被 告 許錦鴻
上列當事人間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14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6,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達泓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8-15
- 更新日期:114-08-15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