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訴字第000087號RINI KURNIATI(中文名:麗妮)之言詞辯論開庭通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111044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 分機:540陳湘文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RINI KURNIATI(中文名:麗妮)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4年度訴字第87號就業服務法事件民 國115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 件,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通知書節本
受通知人姓名:原告RINI KURNIATI(中文名:麗妮)
案號:114年度訴字第87號
案由:就業服務法
當事人姓名:RINI KURNIATI(中文名:麗妮)。
應到時間:民國115年1月8日上午9時30分
應到處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2樓第五法庭 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期日種類:言詞辯論。
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如無法到場,得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委任律師或 具有同條第2項各款資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到場,代理人到場 應攜帶委任書及身分證明文件。
二、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本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判決。當事人兩造 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有礙公益之維護者外, 視為合意停止訴訟。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或法院於認 為必要時而依職權續行訴訟,兩造仍無正當理由遲誤不到 者,視為撤回其訴。有關公益維護之訴訟,兩造於言詞辯論 期日無正當理由均未到場時,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三、受通知人到場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赴所定法庭,向庭務員 報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16
- 更新日期:114-09-16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