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交字第000532號侯信均之判決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35李佳寧
主 旨:公示送達原告侯信均本院114年度交字第532號交通裁決事件判決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4年度交字第532號交通裁決事件,因原告侯信均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 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申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公示送達文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節本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532號
原 告 侯信均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20 日新北裁催字第48-A00K1W473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法 官 郭 嘉
一、上為節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 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 造人數附繕本)。
三、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且未於前述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者,逕以裁定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09-30
- 更新日期:114-09-30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