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簡字第000348號佟家驥(即原告佟大為之承受訴訟人)之裁定正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地 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聯絡電話:(02)2833-3822轉342陳品序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佟家驥(即原告佟大為之承受訴訟人)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中華民國114年8月25日114年度簡字第348號裁定正本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受理114年度簡字第348號住宅補貼事件,因原告佟家驥(即原告佟大為之承受訴訟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公示送達文書節本: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簡字第348號
原 告 佟家驥(即原告佟大為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佟大為因住宅補貼事件,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12年5月19日
台內訴字第112002142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高等
行政訴訟庭113年9月3日112年度訴字第756號裁定移送審理,(
略)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生效之日起1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二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法 官 劉正偉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發布日期與更新日期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個案具體情形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4-10-14
- 更新日期:114-10-14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