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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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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破壞司法信譽案件宣導-民眾(陳○○)涉嫌行賄○○地方法院法官及書記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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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述:民眾陳○○為求法院對其有利之判決,於103年12月24日利用寄送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影本予承辦書記官之機會,於信封中夾藏現金新臺幣2,000元,並在信函中表明給予○○地方法院法官及書記官,希望保其平安,疑涉行賄不法。


設犯法條:經該院院長指示該院政風室處置,該室乃將現行犯李君及其行賄現金6萬元,帶往○○地方檢察署告發,案經該署於106年1月23日偵結,以被告所為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地方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行求賄賂罪,判處李君有期徒刑三月,褫奪公權一年。

  • 發布日期:113-09-09
  • 更新日期:113-09-09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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