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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
《聲請人》
一、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者。
三、需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並應敘明理由,由行政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聲請期間》
應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二)填具聲請書狀親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向收狀櫃台提出。
(二)郵寄聲請書狀。
二、傳真聲請書狀:本院傳真專線 (02)2833-3102
三、電子信箱傳送聲請書狀:本院電子信箱 tpbadmdoc@judicial.gov.tw
《注意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聲請經裁定許可,而選擇到院領取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請先以電話與承辦書記官確認到院領取期日,以免有不能交付之特別情事,致到院無法領取。
三、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參考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11-0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