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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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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複製電子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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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卷證》

指經由法院電子掃描作業中心建置,以電子紀錄型態存在之行政訴訟事件卷證檔案。

《聲請人》

一、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參加人;

二、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且經行政法院裁定許可者。

《聲請方式》

一、書面聲請:

(一)填具聲請書狀親臨本院聯合服務中心向收狀櫃台提出。

(二)郵寄聲請書狀。

二、傳真聲請書狀:本院傳真專線 (02)2833-3102

三、電子信箱傳送聲請書狀:本院電子信箱 tpbadmdoc@judicial.gov.tw

四、以電話向承辦書記官聲請。

五、律師得使用司法院「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網址聲請,於線上繳費後,得由法院郵寄至指定地址。    律師單一登入窗口網址https://portal.ezlawyer.com.tw/Login.do

《聲請費用》

一、處理費:本審之電子卷證,徵收新臺幣(下同)100元;本審以外之電子卷證,徵收200元。但合併聲請者,徵收200元。

二、光碟費:每張徵收50元。但自備電子儲存媒體者,免予徵收。

三、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

《注意事項》

一、訴訟代理人提出委任書未達3日者,收狀收據影本請一併提出。

二、已經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複製,並選擇到院領取者,請持收據或回條直接至閱卷室辦理,勿重覆提出聲請書狀。

三、選擇到院領取複製之電子卷證者,請先以電話與承辦書記官確認期日,以免有不能交付之特別情事,致到院無法領取。

四、聲請人取得複製之電子卷證,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予以使用,如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參考法規》

行政訴訟法第96條第2項

行政訴訟閱卷規則

法院辦理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複製電子卷證費用徵收標準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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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0-05-14
  • 更新日期:110-11-01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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