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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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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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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訂定

一、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保障人權及兒少權益,營造無性別歧視之友善司法環境,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人權與兒少保護及性別友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係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意見或建議:

(一)宣導、推動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觀念之政策、法規與行政措施。

(二)落實本院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推動工作、訓練事項。

(三)其他促進人權與兒少權益及性別平等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委員均由本院院長指派本院職員兼任之。

本會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涉及人權與性別平等、兒少權益之公文,應依業務性質交由各科、室辦理;涉及跨科、室業務者,簽請召集人指定主辦單位。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派兼。

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院得予補派;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及幕僚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討論人權與性別平等、兒少權益相關議題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七、提案涉及下列事項者,應不予討論:

(一)警察調查或檢察官偵查中,未來可能繫屬於法院之事件。

(二)繫屬於法院審理中,尚未裁判確定之案件。

(三)法官評鑑進行中之案件。

(四)公務人員懲戒程序進行中之案件。

(五)關於個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之見解。

(六)其他涉及審判核心,有影響審判獨立之虞之事項。

八、本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學者、專家列席,並得調取與議題有關之司法統計資料、確定裁判之裁判文書。但不得要求承審法官就個案出席或提出報告。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院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 發布日期:111-10-04
  • 更新日期:111-10-04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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