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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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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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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務管轄

在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制度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150萬元及其他事件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

二、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三、與前述兩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四、不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第二審事件。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所為之第二審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訴或抗告;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前開上訴或抗告事件,認有確保裁判見解統一之必要者,應以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裁判之,程序上並準用行政法院組織法大法庭相關規定。

 

貳、言詞辯論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應踐行言詞辯論程序始得作成裁判。對於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之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抗告及交通裁決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如有一、法律關係複雜或法律見解紛歧有以言詞辨明之必要;二、涉及專門知識或特殊經驗法則,有以言詞說明之必要;三、涉及公益或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重大,有行言詞辯論之必要,應行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參照)。各庭審理案件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以審判長為主席,依評議決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參、強制律師代理

為建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保護當事人權益並促進訴訟程序進行,擴大強制律師代理的範圍:

一、下列事件原則上當事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一)高等行政訴訟庭管轄之環境保護、土地爭議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及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

(二)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之通常訴訟程序上訴事件。

(三)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之事件(包括上訴、抗告、再審、聲請法官迴避、大法庭裁判程序、保全程序或其他事件)。

(四)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再審事件。

(五)適用通常訴訟程序或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聲請重新審理及其再審事件。

二、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時,得聲請訴訟救助;律師強制代理事件之律師酬金為訴訟費用一部,行政法院為終局裁判時,原則上應併予酌定之。

 

肆、設置稅務專業法庭及各類專股

為促進審理效率及法官專業化,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設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關稅等事件。並設有公平交易及保險事件、勞工事件(含案由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不當勞動行為爭議等)、原住民族事件(含案由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都市計畫事件(即適用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事件)、環境保護事件(含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專股,俾使法官依據自身專長及豐富審判經驗審理案件,作出專業、公正之裁判,以維護訴訟當事人權益,並增進社會對司法之信賴度。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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