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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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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審判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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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訴訟庭受理行政訴訟事件,均先由審查科書記官作初步程序審查。如有需補正者,送請法官或審判長裁定限期命當事人補正。審查結果,程序合法或當事人已於限期內補正者,即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請其答辯,並調取相關卷宗(如原處分卷或訴願卷),於審查完畢後以實體事件分案。如當事人逾期未補正或程序不合法而不能補正,則以程序事件分案。

高等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事件為法律審,就原審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為審酌,其判決基礎之事實,以原審判決之認定為依據;對於抗告事件則係事實審兼法律審,得自行重為審究事實及適用法律。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均由獨任法官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過言詞辯論程序。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應踐行言詞辯論程序始得作成裁判。對於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之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抗告及交通裁決之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惟如有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情形之一者,應行言詞辯論。各庭審理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以審判長為主席,依評議決定,評議以過半數之意見決之。

訴訟類型有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及都市計畫規範審查訴訟。案件包括各項稅捐事務(國稅或一般稅捐)、關稅及關務等、土地徵收、環境保護、勞工、保險、人事考銓、教育、公平交易法、交通裁決及都市計畫事件等。本院因轄區內多中央機關及各部會,使本院在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量居全國之冠,約占全國行政訴訟事件三分之二。

為促進審理效率及法官專業化,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設稅務專股,高等行政訴訟庭設稅務專業法庭,由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關稅等事件。高等行政訴訟庭並設有公平交易及保險事件、勞工事件(含案由為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勞資爭議、不當勞動行為爭議等)、原住民族事件(含案由為原住民保留地、原住民身分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等、都市計畫事件(即適用行政訴訟法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之事件)、環境保護事件(含案由為環境影響評估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專股,俾使法官依據自身專長及豐富審判經驗審理案件,作出專業、公正之裁判,以維護訴訟當事人權益,並增進社會對司法之信賴度。本院並不定時與大專院校法律系所合辦法律研討會,提供法官和學術界交流之管道,充實法官之專業知識;另外每月定期召開法官會議,研討有爭議之法律問題,溝通法律見解,交換實務經驗,以提升裁判品質。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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