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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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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訴訟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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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事務管轄

在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制度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事件如下:

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之第一審。

二、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即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或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或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之第一審。

三、交通裁決事件(即不服裁決所或監理所作成之裁決而提起訴訟之事件)之第一審。

四、與前述三種事件相關之保全證據事件及保全程序事件。

五、收容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六、提審聲請事件之第一審。

七、公民投票訴訟起訴前及起訴後遇有急迫情形之保全證據聲請事件。

八、行政訴訟強制執行事件。

 

貳、言詞辯論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萬元以下,超過50萬元的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得指定受命法官1人行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則以法官3人合議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及交通裁決事件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均由獨任法官行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之裁判,原則上應行言詞辯論程序;交通裁決事件之裁判,得不經過言詞辯論程序。

 

參、巡迴法庭

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管轄之適用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如交通裁決、監獄行刑法之行政訴訟事件),於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及新北市(不含瑞芳區、雙溪區、平溪區、貢寮區、萬里區及金山區)以外之地區,得定期或不定期至管轄區域內借用其他法院辦公處所進行實體開庭或搭配遠距審理。

 

肆、設置稅務專股

為促進審理效率及法官專業化,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設稅務專股,由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營業稅、遺產稅、贈與稅、土地稅、房屋稅、關稅等事件,俾使法官依據自身專長及豐富審判經驗審理案件,作出專業、公正之裁判,以維護訴訟當事人權益,並增進社會對司法之信賴度。

  • 發布日期:112-08-15
  • 更新日期:112-08-12
  • 發布單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文書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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